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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刑讯逼供已得到根本治理”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
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33863件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另外,依据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些都能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
同时,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
“对司法改革进步视而不见”
让人费解的是,名为“观察”的《报告》却以偏概全,对2011年8月底发布后即赢得国内外法学专家及社会团体称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进步只字不提,还有意地造成对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误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进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程序;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规范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降低羁押率;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等等。这些才是中国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进步和主要方面。而《报告》对这些重大进展不予“观察”,却仅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问题百般“纠缠”,这已使其沦为不负责任的“恶炒”。
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报告》对中国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视无睹。已有中国学者做了统计:“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