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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媳妇小刘以和父母难以相处为由,将小张父母起诉至法院,称愿意以其他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要求二老搬离小张所有的房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子虽是小张的,但夫妻俩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不能要求父母搬出去。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在赡养问题上,除了物质层面的,更需要精神层面的慰藉。
小张和媳妇称,他们和父母共同居住在小张名下的房子里。由于两代人之间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因无法和父母相处,小张和妻子搬离房屋在外租房,只是偶尔回家。小张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表示愿意以其他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要求父母搬离小张的房屋。
对于儿子和儿媳的起诉,老两口认为,现在一家四口人住的房屋实际是拆迁安置房,虽是登记在小张名下,但实际上他们也属于被安置人员之一。而且,现在儿子和媳妇已经另外买了一套房屋,只不过没有自己住,而是用于出租。现在,他们老两口在老家的房屋拆迁后又没有修建住房,如果法院判决他们老两口搬出去后,两人将没有栖身之地,流浪街头。因此,坚决不同意搬出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的确可以要求其他人搬出自己的房子,包括老两口在内都应当搬出去。但是物权法同时也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小张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实际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小张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慰藉。小张以行使所有权为由要求父母搬离房屋,与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而且其父母年过七旬,又没有其他住的地方。虽然小张提出愿意以其他方式来赡养父母,但小张目前没有为父母提供住的房屋。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锦法 李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