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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实现司法权从命令式的“压服”向理性对话的“说服”转变,使司法裁判获得正当性。有了司法公正,舆情喧嚣自然归于平息。
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王秀芝诉许云鹤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落判。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了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这意味着,“好心人”许云鹤仍要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好心人”是许云鹤的自述,也是舆论为许云鹤贴上的标签。作为案外人,我们无法判断这场引发巨大争议的“碰撞”是否真实发生过,但舆情的碰撞却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信的危机。
二审的维持原判,能否起到扭转乾坤的正面作用呢?我不太确定。
从报道援引的二审裁判来看,较之一审判决说理更充分,事实和证据的逻辑关联也更紧密。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在一审判决书中,不说错漏百出,也有不少破绽。比如,一审法官认定不能确定被告车辆与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但法官却超越了原告的诉请理由,玩起了推理。判决书假定王老太太的倒地是受到被告来车的影响,并由此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而这种王老太太被来车“吓倒”说,原告被告均予以否认。依据双方都不认可的推论作出判决,焉能不被质疑?
所以,与其说二审是维持了原判,倒不如说二审是基于新的证据和理由,作出了一个新的判决。至少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上,在说理的充分程度上,二审较之一审,有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变化。
由此引出的还是一个老问题:裁判文书如何说理。尤其对于判决书而言,它是法官通过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实体裁判的载体。通过说理,法官才能清晰呈现案件的演绎逻辑及其心证过程,使当事人感到其诉求得到了法官的认真对待,使民众看到国家司法权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也唯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实现司法权从命令式的“压服”向理性对话的“说服”转变,使司法裁判获得正当性。有了司法公正,舆情喧嚣自然归于平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