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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张红卫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隔十三年,被告人蹇锡贤没想到还要站在法庭上前接受法院的审判。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蹇锡贤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9.58万元。
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蹇锡贤担任江津市粮油贸易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填开公司交其管理的空白支票,并趁公司经理聂勋杰出差让其保管银行印鉴章的时机,在事先私填好的现金支票上盖章。其先后分多次从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9.58万元,后被其挥霍一空。2011年10月3日,蹇锡贤在綦江县文龙街办事处某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蹇锡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还查明,江津市粮油贸易公司为原江津市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现已改制。原江津市粮食局现已合并给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蹇锡贤系原国有企业江津市粮油贸易公司会计,依法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产1958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蹇锡贤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局。案发后,被告人蹇锡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