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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恋人过年属无效法律行为 长辈有权收回"误解"红包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2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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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春节就在眼前,很多在异地工作的"剩男剩女"开始准备回家陪父母一起过年,而为了防止父母、亲戚朋友逼婚, "租个恋人回家过年"受到热捧。甚至有网站推出租俊男、靓女回家过年的团购活动,这样的方式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详细情况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

  主持人:所谓的“租友合同”是不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呢?

  记者:确实有人怕上当受骗,还费尽心机签了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与影视剧中大团圆的结局不同,现实生活中因为租恋人过年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多有发生,比如说被租者临时加价或者拒不退还大额的红包,也有一些人趁机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令人防不胜防。房山法院的卢涛法官认为从法律角度看,"租友合同"并不构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

  卢涛:因为我们知道,不管是人还是人的感情,都不应该是一种商品,所以都不能成为一种租赁物,我们认为男友或者女友都应该建立在一种恋爱关系上,所以都具有一定特定的人身性质,与租赁合同中单纯提供劳务的这种情形是不相符合的,所以我们认为,像这样的行为应该都是无效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应该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主持人:如果说租来的男友或者女友临时加价而且拒不退还长辈给的大额红包,那剩男剩女应该怎么办呢?

  记者:临时要求加价的问题,法官认为属于趁人之危。根据法律规定,趁人之危是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依据趁人之危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而长辈是基于对晚辈的爱护或者是基于他是恋人的这种礼节而赠予的压岁钱或者是红包确实是赠与行为,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恋人这样一种特殊身份,长辈是不可能做出相应行为的,这在法律上属于重大误解。谁能要回这个红包呢?

  卢涛:所谓的重大误解就是说基于一个比较重大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一种意思的表示,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也就是长辈可以说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这个赠与合同,然后主张把这个红包返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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