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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司法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王秀芝横穿马路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108606.34元。 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