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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索贿二十三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2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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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 薄萱 记者 江跃中)原吴淞口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因向工程老板索贿23万元,日前被宝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其所有赃款。

  2009年7月至11月,苏某所在公司要建一个钢材堆场,对外发标“运输通道工程”和“场地填平、排水工程”。经过竞标,两项工程被某公司的黄老板承包,合同价款500多万元。被告人苏某因其同学胡某前期投入部分费用又未能如愿承包相关工程,遂向黄老板提出找人为其供应土方材料,遭到黄的拒绝。苏某遂要求黄老板按照工程造价的10%给予补贴,黄老板迫于无奈,只得同意支付20万元。2009年11月底,胡某拿到该20万元后,交给苏某现金5万元,此款被苏用于个人购房。

  2010年春节前夕,苏某又以春节走访慰问职工为由,再次向黄老板索要价值5万元的联华OK卡,黄希望进一步获得更多工程量,遂给予苏某现金3万元。

  庭审中,苏某及其辩护人对苏某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苏某不应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而且苏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苏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苏某将索取的部分贿赂款分给他人系其个人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又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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