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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绥化1月19日讯 明水县一位读者近日向本报反映,他在数月前买楼时,售楼处即向购买者收取每户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声称装修后房屋主体无损坏,在扣取电表、水表费后将所剩费用返还。如今这位读者已经装修完2个多月,但是开发商却迟迟不予退款。
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波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也只是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这就是说物业公司仅有告知义务,法律并未赋予其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力,不交保证金就不办理进户手续,更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