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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楠溪江中游泳溺亡 户外组织赔付2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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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1月19日讯

  温州市区男子王某报名参加了一场由户外俱乐部组织的郊游活动,结果酒后在楠溪江游泳时不幸溺亡。日前,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户外俱乐部应赔付王某家人20万元。

  去年7月2日,王某等22人通过由野狼户外俱乐部开办的网站报名参加该俱乐部组织的郊游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真人CS、漂流、游泳,报名费用260元,带队人员为野狼户外俱乐部聘请的教练吴某。然而,双方未约定报名费用是否包含保险费用。

  当天中午,王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在楠溪江狮子岩段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野狼户外俱乐部负责人为杨某,网站负责人为黄某,两人作为股东成立了温州野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事发地点附近有禁止游泳警示牌。

  事后,王某的家人将杨某、黄某及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杨某和黄某指出,带队教练吴某未尽管理责任,其他同去的二十多名游客是与王某一起饮酒的,其他游客对王某的游泳行为没有制止,也未加陪同,具有过错。因此应当追加吴某及其他成员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定原告方的损失为6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错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也应该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而其中午饮酒后参加游泳活动,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杨某、黄某作为野狼户外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组织王某等人在禁止游泳的楠溪江水域进行游泳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杨某、黄某承担原告方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前期已经赔偿原告方10万元,该款予以扣除,故杨某、黄某还应赔偿原告方10万元赔偿款。

  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受政府委托负责楠溪江水域的管理,依法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利,履行管理义务,管理权利与义务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安全管理责任,其已在显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提醒游客禁止游泳。对王某的死亡,楠溪江管风景旅游理局并无过错,故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而教练吴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雇主杨某、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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