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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马某伙同他人用面包车将女孩小茜强行拉到董某所承包的洗浴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董某随即让洗浴中心负责人岳某安排小茜在洗浴中心三楼的房间内卖淫。2012年1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岳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9年3月4日,贾某(已判刑)等人以帮助小茜找工作为由将其从开封骗至郑州,欲强迫小茜到郑州某洗浴中心卖淫从中牟利,后因小茜发现工作是卖淫后不同意接客,贾某等人虽多次采用威胁、奸淫、胁迫等手段威逼小茜,但小茜始终不从,贾某等人无奈,便于2009年3月7日将小茜从郑州带至许昌县,并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已判刑)。罗某在明知小茜不愿意从事卖淫的情况下,仍通过潘某(在逃)及其老乡马某(许昌县苏桥镇农民,今年27岁)的联系,并由马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罗某和小茜,两人强行将小茜拉至董某(长葛市区无业人员,今年52岁)承包经营的长葛市某宾馆三楼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小茜被送到宾馆后,董某安排负责洗浴中心的岳某(许昌县苏桥镇农民,今年44岁)容留小茜在宾馆洗浴中心卖淫两次。2009年3月8日凌晨3时许,小茜趁第三个嫖客熟睡之际跳楼逃跑,致使左腿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小茜在被罗某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寻找机会借用同房病人的手机报了警。
后警方对马某、岳某、董某等人上网追逃。2011年8月3日,董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岳某、马某分别于2011年9月2日、9月15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马某、岳某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马某、岳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