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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 2011年10月24日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峰。
被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魁。
上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1年双桥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原判决为:“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详见公司2011年11月30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因此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终审判决情况
2012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承民终字第147号]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诉讼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将对今后公司产品打假维权产生积极作用。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