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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晏扬
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于去年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今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跑步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亟需建立完备的汽车“三包”制度,这既是为了维护广大车主的权益,也意在促使汽车厂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从去年9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到现在发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汽车“三包”新制度呼之欲出,想必再也不会重蹈“被搁置”的覆辙了。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人们此前的意见一一作出积极回应,扩大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到更加显著的位置。比如,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将整车“三包”有效期规定为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将之延长到不低于2年或50000公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未必完美无缺,但它无疑表明,人们此前所提意见是管用的。有关方面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让“征求社会意见”实至名归。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但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公共决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公共决策,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的过程。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可能是完美的,难免不符合有些人的愿望,所以需要根据社会意见加以修订。但是,修订之后的草案依然可能不完美,有必要再次将之公之于众,二次征求社会意见,以期进一步完善之。这就是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价值所在,这样做虽然抬高了公共决策的成本,但可以使公共决策更加深入人心,少留“后遗症”,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公共决策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理应精雕细琢、精益求精。
更重要的是,“一次性”征求社会意见会增加“走过场”的风险:人们对征求意见稿意见多多,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但有些时候,这些意见和建议并没有被采纳,或者避重就轻象征性采纳,然后直接作出决策,所作决策与民众的意愿大相径庭。这样,无疑损害了“征求社会意见”的公信力,让民众觉得意见提了白提。这样的事例并非没有,比如2010年10月有关方面就阶梯电价征求社会意见,人们对征求意见稿反映强烈,但时隔一年多之后出台的阶梯电价试行方案,只是对原方案作了象征性改动。
为了避免征求社会意见“走过场”,为了让公共决策具有更多“民意含量”,希望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多一些,再多一些。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