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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山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国多地区建立实施了生态林补偿机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下拨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大幅提高了山区农民的收入,实现了当地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在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选任单位对生态护林员的资格把关不严、监督部门对管护人员履职监督不力以及考核部门对补偿工作的考核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大力查办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拓宽思路,采取多种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以遏制基层涉农干部贪污生态林补偿资金犯罪多发势头。
(一)加强生态林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
检察院可通过开展廉政教育乡村行、检察职能宣传开放月、设立涉农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提升基层涉农干部的法律意识。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可充分利用派驻法制村长、派驻检察联络室的作用,坚持选派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深入农村了解社情民意,接待群众来访举报,监督涉农资金尤其是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二)管理创新,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入研究在查办贪污生态林补偿资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辖区发案地乡镇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和改进对生态林补偿工作的管理。一是加强对从事该项管理工作的干部及管护人员的培训,促使其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履职;二是细化管护人员选用规则,严格公示程序,完善资格审核制度,强化县级林业部门的监督责任;三是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岗情况的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四是加大对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检查考核,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使监督考核落到实处。
(三)行刑衔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
针对当前生态林补偿领域职务犯罪频发趋势,检察机关应当做好行刑衔接监督工作,搭建林业、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督,努力提升发现涉林案件线索的能力。实行培训、走访、约谈和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借助林业、财政、审计和监察力量,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