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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过劳死”雇主有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1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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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亚经过调查了解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过劳死”主要有事前预防和事后管治两种方法。

  欧美:重视事前预防和为员工减压

  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及欧洲各国采用事前预防措施,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过劳死”调查追溯死前半年

  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日本新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对死亡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时间从一个星期调整为半年,以便掌握“疲劳积蓄度”, 新标准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追究违规雇主刑责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并且提高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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