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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待遇”归夫妻 丈夫擅自处分无效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16: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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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丈夫立刻将单位给的“住房待遇”擅自退回,想让妻子权益落空。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离婚财产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明确单位给予的“住房待遇”归夫妻双方,丈夫擅自作出的退回无效。由于丈夫的擅自退回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丈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与肖某原系夫妻,丈夫肖某是一药业集团的总经理助理。2003年,肖某以承诺“决不擅自提出离开集团工作岗位”等条件接受了该集团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随后,肖某与妻子花了4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夫妻俩即动工装修,但不久两人由于打离婚官司而停止装修,双方认可的装修价值约为12万元。在此期间,肖某擅自以其不能履行因享受“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对单位所做出的承诺为由,单方面将该套房屋退回公司。后因肖某弟弟与其在同一公司,也为该公司高级干部,于是肖某向房产公司反映该套房屋是帮其弟弟登记的,请求予以变更备案,房产公司在进行电话核实后帮其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5年,法院判决张某和肖某婚姻关系解除,但未对该套房屋予以审理,告知须另行起诉。近日,张某将肖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公司与被告肖某弟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且因肖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该套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补偿总房款的20%给被告肖某。

  案件审理时,肖某向法庭表示,此房屋大部分房款是用公司提供的“住房待遇”所购,自己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花费45万元所购房屋,因已向房产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肖某提出其退房是根据对公司的承诺,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肖某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目前,该房屋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两人认可的装修价为12万元。现双方已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房屋应依法分割。鉴于张某主张要房屋,故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补偿肖某总房款的30%,即34万余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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