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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规划局长因"低价"买房获罪 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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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广西1月16日电(通讯员李芳云 蒋委峰)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能低价购买一套新房是每个普通老百姓最大的梦想,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划局原副总工程师、高新七星规划分局局长王海斌,因向其分管区域内的房地产商“低价”购买一套新房而付出惨重的代价,不但丢了官职,而且还会坐牢六年。2012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海斌有期徒刑六年,受贿赃款204151.5元依法上缴国库。

  2006年8月份,王海斌担任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副总工程师,分管包括富荣房地产公司的七星新城第二期在内的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工作。富荣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要王海斌加快对其公司项目的审查速度,故答应王海斌提出的在其公司低价购买一套房子给王海斌岳父杨某居住的要求。杨某因此于2007年2月14日以416850元的价格,从富荣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77.9平方米的复式楼,同比市场价实际少付房款204151.5元。王海斌知道低价购买房子之事,后又与杨某在该房共同居住至2010年。2011年3月18日,王海斌得知曾某被检察机关调查,便要其家属向富荣公司帐户打入115263元,后又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了低价买房的事实。2011年4月22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给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查办。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干警历时半年,收集大量合法有效的证据,最终查实了王海斌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于2011年10月27日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受贿数额达20415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海斌在2011年3月8日退还差价115263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因该行为是在曾某被检察机关谈话之后发生的,因此,该退款行为不影响王海斌受贿罪的成立,更不应从受贿数额中减除。由于王海斌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等悔罪表现,可依法给予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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