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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规范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0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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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近年来,我国在法制领域不断加大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力度,除了在法律制定上注重向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外,还通过司法救助基金等形式加强保护。然而,司法救助的办法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为此,在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莫合买提 纳曼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救助统一立法的议案》建议,新疆应该以自治区立法的形式,统一司法救助办法。

  议案中说,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均存在:司法救助基金来源难以得到持续性保证、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不统一、缺乏救助基金申请审批发放等程序性规定、缺乏对司法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致使司法救助发放和使用操作不规范,比较混乱。

  因此建议,新疆以自治区立法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办法》,对司法救助的主体、内容、条件等进行统一规定,并将司法救助基金列入自治区及地州县(市)财政预算,以利于新疆全区建立起统一的司法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开展。

  另外,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执行实践中还会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害人无明显过错,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被害人的人身遭到严重侵害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且被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又入狱服刑无法给予相应赔偿。为了保障经济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阿不拉 卡斯木等10名代表在此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的议案》中就建议,立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议案中建议,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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