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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止"命案轻判",光规定中院一审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2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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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为防止“命案轻判”,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不得再由基层法院审理,全部由中院一审(1月15日《新京报》)。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看似明确,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那么简单。因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犯相同罪名,因犯罪情节、后果不同,量刑结果也不一定相同,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也可能不判。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在庭审尚未开始进行时,“可能判处”由谁估量,如何估量?如果经过庭审,发现最初的估量有误,又当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即存在这一问题。据介绍,过去有的基层法院受理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后,发现应该重判,但由于基层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只好从轻发落,从而导致重罪轻判。为此,北京市法院作出规定: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不得再由基层法院审理,全部由中院一审。

  应该说,北京市法院的这个规定,对于防止“命案轻判”是有积极意义的,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故意而非充满变数的量刑结果来确定级别管辖,也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其他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时借鉴。

  但不得不说的是,防止“命案轻判”,光规定此类案件“全部由中院一审”还不够。去年引发舆论热议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一审还不是中院管辖的?可还不是一样引发了舆论对其“命案轻判”的非议?因此,防止“命案轻判”,最为重要的还是司法者尊重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当宽则宽、该严必严,不要动辄将诸如“废除死刑”之类在法学院课堂上讨论的“超前理念”,拿到法庭上进行实地“试验”,更不要试图以个人的“观念革新”,来替代法律的硬性规定。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所说,对于李昌奎案,北京法院也应引以为戒。因为北京若出现“李昌奎案”,影响会更加恶劣。

  罗尔斯《正义论》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期待所有司法者正确理解“少杀”、“慎杀”以及宽严相济等现代司法理念,把刑法“罪责刑相当”、“同案同判”的理性追求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防止“命案轻判”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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