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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明王家梁张梦芸
25岁的小孙原是山东省东营市某职业学校的在校生,2009年暑假,他来到平度市某金属制造公司打工时,手指不小心被挤进冲压机床,造成中指远节关节开放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小孙来到平度市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劳动局了解情况后答复称,他与金属制造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让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委员会裁定小孙与金属制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小孙的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小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金属制造公司赔偿损失。平度市法院作出判决,因小孙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小孙与金属制造公司的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就在小孙想放弃的时候,有人指点他:要不你到检察院试试吧!听说检察院有个民行科,专门受理不服法院判决的事儿。
小孙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递交了申诉书、伤残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平度检察院受案后认为:小孙病案首页上明确载明其工作单位是某金属制造公司,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足以认定其与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及致伤原因。
2010年12月,平度市检察院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2011年11月,平度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小孙与某金属制造公司属雇佣关系,小孙在雇佣过程中受伤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386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