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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刘某、郭某、秦某等六人合伙打造一艘淘金船停滞于赣江永和白沙渡口附近的河道内,为固定淘金船,六人从淘金船上拉了五根钢丝缆绳分别放置于正在使用的永和白沙渡口至青原区张家渡口航道上。8月20日早上7时许,江西省吉安县永和镇白沙村渔民郭某与妻子陈某开船从青原区张家渡口驶向永和白沙渡口,当船行至河中央时被六人固定的一根钢丝绳绊到,导致渔船侧翻后被水冲下,后又被淘金船东侧下方的一根钢丝绳绊到,导致渔船沉没,陈某溺水身亡,郭某被赶来的村民及时救起,船及船上物品被河水冲走。
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郭某、秦某未经海事部门批准,擅自在案发水域拉钢丝绳固定船只,六人虽对过往船只的安全行使了注意义务,但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被害船只船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几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悔罪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刘某、郭某、秦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缓刑一至二年。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