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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救助行为的民事豁免权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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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事件时有发生,做好事当心成肇事,有心做好事但不敢做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

  省人大代表、德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戚国礼认为,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戚国礼认为,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时,除了明确界定和规范助人为乐与见义勇为行为外,更要规范专业人员救助责任及免责范围,规范非专业人员救助责任及免责范围;明确救助者因施救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由政府予以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属于在职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在职职工的,其费用应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基金承担;明确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惩治规定〔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行政拘留或依法处理〕等。

  戚国礼还建议政府建立对救助人员的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对救助人或者家属进行慰问。

  四川日报记者王小玲

  作者: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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