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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反弹夹伤手指 物业、在前出门者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法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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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是到某写字楼办事的一趟日常之行,却因进门时跟在他人身后,被反弹回来的大门夹伤左手中指至骨折。伤害事故发生了,责任该如何承担?伤者李女士将写字楼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追加在前出门者张先生为本案第三人,判决物业承担50%责任,张先生承担30%责任,李女士自己需承担20%责任。

  【案件回放】

  李女士至某商业写字楼办事,在门口正好遇到张先生欲推门而入,她遂尾在后。谁料待张先生进门后,大门反弹回来,李女士此时正在伸手推挡过程中,她的左手中指被夹伤骨折。为治疗,李女士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600余元。她认为某写字楼物业对该大楼设备安全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玻璃门反弹力过重,致自己受伤。故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某写字楼物业赔偿自己全部损失4600余元。

  【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依职权追加在李女士之前推门而入的张先生为本案第三人,对各方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法院认为,因已难以还原事故当时的实际状况,几方当事人均难以举证证明非因自己过错所引起事故,故伤害事故责任可酌定分担。对于张先生而言,在公共场所使用公共设施,应充分注意对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出门、进门须轻拉轻放。现李女士因大门反弹造成手指骨折,可以断定张先生以较大力气推拉大门,造成大门反弹力度强劲,对此张先生虽非故意,亦应承担30%责任。某写字楼物业作为管理者,应确保楼宇设施使用的安全性能,对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调整。李女士手指被夹伤显现出该物业的管理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对此,某写字楼物业应承担50%责任。最后,李女士在公共场所亦应注意自身安全,发生危险时,她主动伸手欲接触门沿,造成挤压伤害,缺乏安全意识,故亦应自行20%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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