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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一商场赔“剑南春”4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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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南春”在莞开展系列打假行动 首个终审判决出炉

  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王创辉)著名白酒品牌“剑南春”正在东莞展开系列打假维权行动。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对“剑南春”诉邓某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桥头经营百货的邓某强被判赔经济损失4万元。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东莞拿到的首个终审判决,该判决对东莞两级法院今后处理该系列案件或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参考作用。

  事件:酒厂索赔12万元

  剑南春酒厂称在2010年10月发现被告邓某强经营的桥头某百货商场内有销售假“剑南春”酒的行为,遂委托广州公证处保全了相关证据。其后,剑南春酒厂于去年4月20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酒厂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2万元。

  被告邓某强则认为,涉案的侵权产品实际是由邓某强商场租出去的专柜销售的,商场只是统一代专柜的经营者收取款项并出具发票,并没有参与商品的销售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专柜经营者承担。

  法院:商场要负法律责任

  东莞市第一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邓某强经营的商场销售了侵犯剑南春酒厂“剑南春”商标的酒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剑南春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剑南春酒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或邓某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剑南春酒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邓某强赔偿剑南春酒厂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被告邓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涉案的侵权产品是在邓某强经营的商场内销售的,而且该商场向公证购买人员出具了盖有商场名称的发票和销售小票,因此可以认定邓某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多种因素酌定赔偿额并无不当,因此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涉及食品安全的假冒行为将被从重制裁

  市中院负责人表示,商品销售者要想保证不被追究赔偿责任,在进货时一定要谨慎地核实商品提供者的证件、经营资质等,并要求商品提供者复印提供相关资料。

  至于赔偿数额,市中院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的方式可以由法院酌情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

  因此侵权人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权利人无法证明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就无需赔偿,也不要认为侵权获利很少,赔偿金额就应很少。

  另外,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假冒仿冒侵权行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会考虑惩罚性因素,对于未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也将依法从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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