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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城区人民法院(现已改为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孙某诉韩某刑事附带民事案程序违法,银川市公安局所做的轻伤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日前,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无罪判决被撤销,改判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02年2月10日晚9时许,韩某在兴庆区某酒店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便打电话叫来马某、周某、许某殴打孙某。马某、周某持凶器将孙某捅成重伤,还将与孙某一起吃饭的郑某某捅成轻伤。事后,韩某伪造民事诉状,私下给孙某赔偿损失6.86万元,对郑某某也给予了一定赔偿,使得此案以轻微刑事案件结案。
2010年,市检察院在审查马某(殴打孙某嫌犯之一)涉黑一案中,发现遗漏了韩某故意伤害孙某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追诉,并提交了孙某的伤情鉴定原系重伤的证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害人孙某伤情程度属轻伤的鉴定结论,判决韩某无罪。市检察院在接到韩某无罪的一审判决后,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请求。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后,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韩某的无罪判决,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杨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