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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石家庄1月11日电 (记者赵梓斌)记者从河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从2011年12月31日起,河北省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为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管理期限内,除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将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