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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八子”关乎伦理更关乎立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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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广州日报》日前关于某富商通过代孕生了三胎八个孩子的报道引起政协委员们的热议。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指出,打击代孕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希望通过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呼吁,建立相关法规对生殖辅助技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严禁代孕。

  说起代孕,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了。1978年7月25日,英国曼彻斯特郊外的奥德姆总医院里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 布朗。10年后的3月10日,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诞生了中国第一个试管婴儿郑萌珠。多数人对代孕表达了同情,法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却为此争吵不休,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

  2001年3月5日,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显示出卫生部门对代孕的警惕和担忧,确有必要。

  摆在代孕面前最严厉的质疑是,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另一个“母亲”的子宫。当然,支持代孕者也有其理由。为什么人类社会能够容忍“奶妈”,却不能容忍一个新的“孕妈”呢?1987年,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Harvery R.Sorkow在著名的“Baby M”案中如是判决:如果人有交合的生育权,那么就有非交合的生育权……如果生育是被保障的,那么生育的诸多方式也是被保障的……那些被保障的方式包括“借腹生子”的使用。此案在代孕历史上堪称石破天惊。但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仍在代孕合法化的道路上徘徊或有选择地接受。

  2000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禁止一切有关胚胎及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一年后,中国内地跟进,只不过,禁止代孕的并非国家立法而是卫生部的一纸规章,而且这份历时八年起草方得通过的规章仍然留有不少漏洞,有待修正。比如,在“处罚”一节中,违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违规实施代孕技术的,仅“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鉴于有代孕需求的多为富人,3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根本不成问题。他们不但很乐意为代孕机构承担罚款,还能提供更多对代孕机构来说颇具诱惑力的利益。若不及时修正责任机制,代孕的商品化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普遍的现实。而种种可能因代孕引发的纠纷,法律还未准备好。比如,当代孕母亲产下先天性残疾的婴儿,买方不肯接受,如何处理?当代孕母亲对自己产下的孩子不愿交付,而想自己抚养,如何强制执行?

  代孕的法律规制缺失确非卫生部的一纸规章就可一劳永逸。“三胎八子”的个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也为立法机构提了个醒。期望省人大和全国人大对广州政协委员们的呼吁能有积极回应,规范代孕从部门规章走向国家立法的确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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