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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贵阳1月10日电 (李健安) 针对目前存在的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或纠正的情况,贵州省政协委员袁承东建议:贵州省应建立完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追究行政首长在行政败诉案件中的过错责任。
袁承东是贵州省黔南自治州中级法院副院长。他说, 10年来,黔南州的行政诉讼案件平均每年100件左右,近几年呈逐渐增长趋势,2010年达到212件、2011年更达到283件。
“在这些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虽然不到25%,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因败诉可能引起对政府的负面影响及引发申诉上访的隐患较大,而且每年还涉及到国家赔偿,浪费国家资源。”袁承东说。
为此,袁承东在2012年贵州省“两会”上,向贵州省政协提交了一份相关提案,建议贵州省建立完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如果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败诉,政府在追究这个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
袁承东说,“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意义在于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警戒和约束的作用,避免行政权被滥用;通过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细化,使责任追究的指向更加明确,既对事又对人,防止以往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领导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责任落不到实处;同时能在更广泛的层面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在2011年12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正式发布《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应同时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