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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沅陵1月10日讯(分站记者 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19次向他人贩毒1.55克,瘾君子换来三年六个月刑期。1月9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2005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瘾君子周某(男,沅陵县农民)先后4次向沅陵县五强溪集镇吸毒人员何某贩卖海洛因“包子”0.25克,获利250元;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周某先后8次向沅陵县五强溪集镇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海洛因“包子”0.4克,获利400元;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周某先后3次向沅陵县五强溪集镇吸毒人员江某贩卖海洛因“包子”0.15克,获利150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周某先后4次向沅陵县五强溪集镇吸毒人员戴某贩卖海洛因“包子”0.75克,获利450元;2011年5月21日,周某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周某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财迷心窍,19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5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