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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袁广齐 通讯员左润武 孟凡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等,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从即日起2012年度机动车检验和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工作全面展开。
机动车检验时间为2012年1月5日至12月15日。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2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检验合格有效章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进行检验,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进行检验。为避免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而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当月应检车辆应按照牌照号的尾字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具体对应方法为:牌照尾字号为0-5的车辆,可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内办理检验手续,牌照尾字号为6-9的车辆,可在每月的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持《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驾驶人管理卡及相关表格到交警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起始时间对应的日期后15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1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