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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安徽界首市采访时发现一个奇怪现象:一些农村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上报的统计表上的人数对不上,有的学校在校人数和上报人数能差出一二百人。据界首市教育局计财股统计员谢富强介绍,他们上报国家报表的基础教育阶段小学生的数字是51586人,而实际落实拨款表上的数字是36234人,中间差了15000多人。国家下拨款的总数减去实际学生人数下拨款中间的差额是1063万元。
骗取补贴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骗取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很高。我知道一个案件,某县财政局与某工程办合伙一起虚报重点工程,骗取国家转移支付几千万,财政局得大头,工程办得小头。事发后,工程办一小科员因为挪用了一些钱自己私用被判刑,但财政局领导们都安然无恙。原因在于,财政局骗取的款项都归了单位的账上,都是用于“公用”,而工程办小科员挪用了钱是用于“私用”。
个人贪污、挪用公款要被判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个人从银行骗取贷款要被判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但是,下级行政机关骗取上级行政机关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仅仅因为是用于“公用”,却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责任。从上级行政机关骗取资金,虽然不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但个人未必没有得到好处,领导公车可以换高配的,公款吃喝的钱也有了,甚至变相给职工建房、发福利的钱也有了。
事实上,这些所谓骗取国家资金用于“公用”的行为,一点也不比贪污等用于“私用”的行为危害性小。因为,政府部门和官员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资金,鼓励了其他公民不择手段去达到自身的目的。况且,下级政府骗取上级政府资金,打乱了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虚报了实情,也让其他应当获得补贴的下级政府不能获得应有的补贴。
此外,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在阴暗中操作,因此极易滋生行贿、受贿、贪污等腐败现象。
如何堵住这种骗取国家资金的势头,该不该完善立法来加大对骗取国家资金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