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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蔡木子)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正式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将不用再缴纳增值税了。
通知指出,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武汉税务部门表示,目前还在等待上级发布具体执行方式。此前,武汉对批发市场、商超等流通环节蔬菜销售者,征收13%的增值税。
中百农产品总经理董进介绍,企业一般是在2月初缴纳1月份的增值税,但目前还没有接到税务局关于免征的通知。税务专家告诉记者:“武汉蔬菜经营者不必着急。即使由于现在缺少细则而多缴纳税款,按照通知要求,以后也可以由税务机关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