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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9日讯(记者 潘旭业)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岛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3年内岛城小型微型企业可直接减负1.8亿元。
据了解,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连续3年免征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此,青岛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3年内对全市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次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青岛市工商部门征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质检部门征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征收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征收的土地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交通部门征收的《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农机管理部门征收的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等。
据青岛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该政策实施后,预计3年内共可为岛城小型微型企业直接减负1.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