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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流传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段一中的床照,引发关注。当事人段一中否认照片中的男子是自己,称不认识相片中的女子,照片是PS作品。针对此事件,广西纪委决定对床照风波予以立案调查。(1月8日《京华时报》)
假如,调查结论为官员床照属实,照片拍照与发布者在反腐败上无疑是立了一功,值得表扬;然而,官员腐败的证据却又是以“不正常手段”取得的,按照某些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若涉及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并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或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这种举报便带有“双刃”效应,举报者一边是对监督公权力与反腐败有贡献,一边又涉嫌违法犯罪;而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动机与效果如何,都是法制社会的游戏规则与人权社会的伦理所不容的。这个问题是不是比较纠结?
以法理层面而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广西纪委的立案虽说是体制内的执纪调查程序,然而执纪与司法在这种问题上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应有相通性,那么,纪委依据这张床照立案,是不是等于认可了“不正常手段”取得官员腐败证据的合法性,至少是忽略了“不正常手段”这个问题?
而我认为,某些法律界人士关于“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单纯的法理理解,在权力监督领域并不具有普适性。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私权利与普通公民的私权利,并不完全在一个概念范畴中,民主法制国家普遍奉行“公职人员私权利有限原则”,其逻辑为,公职人员或官员私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因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其私人空间范畴的活动会不会影响和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部门和公众享有知情权,而只有这种知情权大于官员隐私权,知情权才有实现的可能。
普通公民若有婚外情,那属于个人道德范畴的问题,公权机构与其他无关者无权干预,也不得窥探和泄露,否则便涉嫌违法;而政府官员则不同,因为这涉及公共利益——官员会不会利用公权力进行交易?并且官员私生活不检点有违从政道德,为党政纪律所不容,那么公众就有质疑和监督的权利。而监督的实现,有时候是离不开“不正常手段”的,而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也就很难区分“正常”与“不正常”,是否?
官员必须让渡一部分私权利,包括隐私权,并不等于是对官员公民权利的野蛮剥夺,因为社会和制度首先并未剥夺其选择权——选择做普通公民,还是为官从政。你如果不喜欢约束,你有不选择公职职业的权利,你一旦选择了,就得付出让渡私权利的牺牲。而假如“官员床照”属实而非PS的,我认为拍照者和发布者都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用纳税人的血汗钱养小三、包二奶或嫖娼,还不许纳税人监督,天下还有这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