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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置
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2年1月8日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七条、五十条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实际,常务委员会决定:十二届市政协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基本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八个专门委员会是: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