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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除夕夜,整个小区都沉浸在一片祥和之中,爆竹声、歌声、笑声汇成欢乐的海洋,直到凌晨才渐渐平息。凌晨3点左右,家住小区3单元2楼的周大祥披起衣衫上厕所,却发现对面住户的窗户上隐约映着火光。觉得事情不对劲的周大祥连忙探出头张望,看到自家楼底已经被熊熊大火包围。很快,一栋楼的住户都从睡梦中惊醒,迅速从居民楼中撤离。几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火灾现场,火势很快便被控制住,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由于大火最先烧到二层,火灾中受损最严重的就是周大祥家,房间的大多数物品都付之一炬,就连墙体都被烧成焦黑。望着空荡荡的屋子,周大祥怎么也想不通,这场大火是怎么烧起来的,自己家怎么会无端遭了殃?经过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发现,火灾可能是由于烟花爆竹落下的火星点燃了堆放在周大祥那栋楼下面公共区域内的可燃杂物而引起。而该公共区域被居住在另一楼底层的陈荣方一家占用,还安装了铁门,常年堆放一些煤球、纸板等杂物。
“如果不是他占了地方又堆了东西,这火怎么会烧起来,还烧得那么大?”想到这里,周大祥觉得十分气愤。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火又不是我放的,是别人放烟花造成的,怎么能叫我赔呢?”陈荣方认为周大祥起诉自己根本是找错了人。
经过详细调查和审理,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火灾是由于外来火种与存放大量可燃物相结合而造成。因此,火种也好,堆放的可燃物也好,两者的责任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应根据两者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荣方在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存放大量可燃物,该封闭院落仅有其一家可以进出,导致外来火种责任主体对院落内的情形难以观察,并引起火灾。因此,陈荣方过错较大,对周大祥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赔偿责任则应由外来火种的主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荣方赔偿周大祥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43000余元。由于外来火种责任主体尚不确定,如今后能够确定,周大祥还有权再行主张。
“老小区违章搭建现象和烟花爆竹的不规范燃放是造成火灾进而引发此次诉讼的主要原因。”承办此案的宜兴法院法官陈淑敏表示,年关将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及时观察和扑灭火星,避免烟花的余烬点燃周围的可燃、易燃物引发大火。
(蒋璐 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