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陈东升岳华萱
老师认为学生阿珍打扫教室卫生不彻底,当众打了阿珍两巴掌。次日,老师继续责令阿珍离开教室。当晚,阿珍在去同学家过夜时的路上从山坡摔下受伤。近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最后判决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09年上半年,当时阿珍是乐清市某中学寄读的初三学生。出事后阿珍被医院诊断为:第一腰椎骨折脱位伴不全瘫,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
阿珍起诉至法院,称其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寄读期间,学校未尽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87万余元。学校则认为阿珍是自己贪玩在学校外面受伤的,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阿珍受伤的地点在校外,受伤时间也非学校管理期间,受伤的原因为摔伤,父母应承担相应未尽监护义务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事发当天,学校方在对学生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出现了掌掴并责令阿珍离开课堂等行为,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对阿珍受伤存在过错以及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学校和阿珍监护人的过错程度,各按50%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赔偿阿珍2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