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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的刘先生是该县福瑞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去年11月12日,通过老乡介绍,曾某在其公司以日租金200元的价格租走了一辆海马商务车。然而,在租车的第2天,曾某就在吉安市的一家建材厂内和他人产生纠纷打伤了人,随后曾某潜逃,而其所租的车辆则被警方扣留至今。后来,刘先生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的租车合同和营业执照,要求警方返还被扣的车辆,但遭到了警方的拒绝。刘先生认为,他与曾某之间是租赁的商业行为,警方扣车2个月不返还的做法不合理。6日上午,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租赁公司:租车人犯事车辆遭扣
6日上午,记者来到吉安县福瑞汽车租赁公司,刘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和曾某签订的租车合同。记者看到,合同是于去年11月12日签订的,该公司将一辆赣DK6611的海马商务车以每日200元的价格,租赁给曾某使用,曾某支付了押金2000元,租期没有注明期限。
据刘先生介绍,第2天,介绍租车的老乡就告诉他,曾某在吉安市神龙建材涵管厂与别人发生纠纷,将人打伤后车子被对方扣押了,要交给警方处理。
随后,他立即赶到该涵管厂交涉,但对方不同意放车,而是将车交给了辖区的吉州区禾埠派出所。后来,他又带了租赁合同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多次去派出所交涉,但民警说车不是从他手上扣的,因此至今一直也没有拿回车。民警答复说,要等抓到了曾某后才可以放车。
刘先生表示,当时租车手续完备,承租人犯案也不能由租车公司来承担责任,车辆被扣2个月,已经造成了他2万多元的损失,实在是拖不起了。同时,他质疑,警方的这种扣车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
警方:车辆是作案工具扣车合法
对于刘先生提出的质疑,当天上午,记者来到了吉安市吉州区禾埠派出所采访。该派出所负责此案的副所长王序斌表示,此案属于刑事案件,伤者目前已花费了医药费1万余元,被扣押的车辆是作案工具,而且,犯罪嫌疑人曾某目前还在潜逃,警方正在网上对其进行通缉。
王副所长说,刚开始有人对办案民警说车是借来的,后来又说是租赁的车,对此,即使现在租赁公司提供了租车合同等相关材料,警方也要作进一步的核实。他表示,警方所扣的车是嫌疑人的,而不是租车公司的,只有等抓到曾某经核实后才能放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去起诉租车人。
律师:是否属作案工具要看情况而定
那么,警方的扣车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练律师。他告诉记者,首先要界定租赁的车辆是否为作案工具。如果属于作案工具,则该车应予以没收;如果不属于,而是属于在实施犯罪现场的物品,经公安机关查实与案件存在密切关系的,则该物品应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予以返还给租赁公司。若与案件无密切联系的,公安机关在查实后应及时返还给租赁公司。
练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作案工具的界定并不明细,在租车作案这种新型的犯罪增多情况下,所租车辆是否可以认定为作案工具,应该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他认为,公安机关也应充分考虑第三人(租车公司)的财产权益。
■记者彭晓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