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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泛滥伤害政府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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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月5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针对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所售商品,不得出现“特许”、“专用”等词语。工商总局要求,以酒类、食用油、乳制品等日用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巡查检查。(1月6日《京华时报》)

  《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家工商总局早就指出,广告中出现“×××专供”、“专供×××”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些企业打出“人民大会堂专供”、政府特供标识,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其他企业品牌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再次清查“特供”、“专供”商品标识,为商品市场纠偏,值得期待。

  不可否认,拿“特供”、“专供”做噱头,可以吸引公众眼球,引来社会关注,也会提升该品牌的人气与销量。退一步讲,即便政府曾指定某品牌为接待产品,也不代表广大公众的口味与市场需要,也不代表政府倡导大众去消费这种产品。企业以此为炫耀的资本,对外宣传“特许”、“专供”,然后借机占有市场。这不仅扰乱市场竞争,也是在伤害政府公信力。

  在此,我想说一则有关“特供”的旧闻:重庆市民况某花146元买来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请朋友,不料朋友不认可。况某将信将疑,并将酒厂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

  “特供”、“专供”除了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会误导社会风气,甚至会演变成社会潜规则。在“特供”、“专供”思维的影响下,购买、享用特供、专供产品会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以享用特供、专供产品为荣,亦或会给商家带来滚滚财源。但是也可能助长吃喝风,特别是公款吃喝,会花掉纳税人的不少血汗钱.

  “特供、专供、政府接待用XX”,被商家当作“保护伞”与促销招牌,拉虎皮,做大旗,并非个别。此前还有报道说,鲁花,椰树、三元牛奶这几个品牌悄悄去掉了包装上的“特供”、“专供”宣传用语。在我看来,不仅是鲁花,椰树、三元这几个品牌,所有产品都不能打“特供”、“专供”招牌。政府指定某某品牌一旦被人利用后,对其他竞争对手很不公平。“特供”、“专供”泛滥,实际上传递出了一个伤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风气,造成腐败浪费与不正当竞争的危险信号。

  在我看来,不仅工商部门要介入调查,清理整顿“特供”、“专供”标识,维护政府形象、消费者利益与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政府对泛滥的“特供”、“专供”不能听之任之,而要有反思与行动。保持权力谦卑姿态,坚守权力边界,改变指定XX品牌的权力惯性,打破特权思维,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政府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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