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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狼狗咬伤眼睛 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58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8日 17: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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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马媛报道)受邀参加宴会,四岁的儿子被狼狗咬伤,致右眼球被摘除。孩子的父亲叶忠新怒将狼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万元。到底是家长疏忽,还是狼狗主人失职?

  日前,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狼狗主人承担80%责任,赔偿伤者58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四龄童被狼狗咬伤

  2010年8月8日,四岁的晗晗遭遇了一场噩梦。新疆果业集团雅山荒山绿化基地负责人张才兴邀请叶忠新等人赴宴,叶忠新带着儿子晗晗欣然前往,同去的共有五个小孩。

  来到绿化基地没多久,一名小孩惊慌失措地跑来大喊:“有人被狗咬了!”叶忠新等人忙跑到外面,只见一条狼狗正在撕咬晗晗,并将晗晗往狗窝里拖。

  叶忠新几人忙冲进狗窝,将晗晗救出,然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晗晗右眼球被狗咬出,严重脱离眼眶,右脸皮肤及肌肉等组织大面积被咬烂撕脱,身上伤痕累累,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右眼伤势过重眼球被摘除,头颅面部缝了一百多针(新闻回顾:四龄童玩耍被狗咬伤 面部缝百针右眼被摘除)。

  后经司法鉴定:晗晗伤势构成七级+七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后期还将进行多次手术治疗。

  狗主人赔偿58万元

  一怒之下,叶忠新将新疆果业集团雅山荒山绿化基地(以下简称绿化基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儿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万元。

  2011年12月8日,此案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绿化基地因工作需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饲养有烈性犬只,但其在该区域较明显地方没有设立相应醒目的警示标牌,且其在允许晗晗等人进入饲养有烈性犬只的区域后,没有将这一情形及时告知晗晗父亲等人,亦没有向其作特别的提示,致使晗晗父亲主观上没有防范意识。

  此外,晗晗等人进入该区域后,绿化基地方没有派专人对烈性犬予以看护,导致晗晗被咬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此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晗晗尚年幼,其一切活动都应在父亲视线内进行,但该事件发生之时,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并不在其身边,对此晗晗父亲也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由此,晗晗父亲承担20%责任,绿化基地承担80%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狼狗主人赔偿伤者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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