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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上获悉,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2012年做好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配备数量适当超过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的数量。(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意在增加人民陪审员配备数量的意见,并为之鼓掌!但笔者同时认为,基层法院一线法官概念模糊,对应基数不确定,落实好“确保人民陪审员配备数量适当超过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的数量”这一意见,刚性不足,难以见效。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具有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这一规定对应法官数,基数明确,具有操作上的刚性。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却概念模糊。在基层法院法官中,哪些法官属于一线、哪些是二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概都没有明确界定。
基数不确定,执行难有刚性。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确保人民陪审员配备数量适当超过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的数量”的意见,应该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积极举措,更加有助于推动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但最高人民法院若不能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明确“基层法院一线法官”这一概念,而造成基数不确定,那么落实起来,就会显得刚性不足,难以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