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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综合新华社电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央行在发放了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单独作出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该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意见稿明确,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此外,意见稿中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按照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