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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享生育关怀 相关工作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8日 05: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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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已经于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定》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工作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关于相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方便服务对象,提高行政效率,《工作规定》规定了有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

  ■关于生育联系卡制度《工作规定》明确,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即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联系卡,也可以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续时领取,流动人口可以凭生育联系卡享受孕产期的生育关怀、生殖健康和产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对未领取生育联系卡的,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医疗机构应当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登记,收回其生育联系卡并记录有关生育信息;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关于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他相关权利免费接受有关知识普及和咨询指导服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晚婚、晚育人员在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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