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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通化讯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内召开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宣判大会,这是自“醉驾入刑”以来,通化县人民法院针对交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18起典型醉驾案件进行的一次集中公开宣判。
据介绍,被告人阎某系通化县快大茂镇居民,2011年6月22日21时许,其无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因逆行与另一辆摩托车相刮发生事故。经鉴定,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包括阎某在内,通化县人民法院共判决18名被告醉酒驾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
2011年,通化县交警大队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70起,其中23起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通化县交警呼吁广大群众: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因酒后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层出不穷,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驶,以身试法。
(李安娜 记者 王耀辉/报道)
作者:王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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