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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拟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按照居住地政府规定租、购城镇保障性住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等权益。居住满5年并达一定条件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应当与居住地学生同等对待。(1月5日《贵州商报》)
流动人口是城市中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成分进入城市的,虽然居住和工作在城市,但在制度上他们不是城市社会生活的一员。他们更象临时过客,在城市生活中他们无疑是下等人,其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站在这样的立场下,“流动人口拿到居住证可租购保障房”就是消除流动人口“过客成分”的努力,更是对流动人口尊严和权利的尊重。
长期以来,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思路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考虑流动人口对城市资源的冲击较多,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多于社会发展的考虑,重视对领导负责,忽视对老百姓负责,重视本部门利益,忽视社会共同利益。因此,“流动人口拿到居住证可租购保障房”,不仅意味着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更体现了一种治理精神。
流动人口一方面为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贡献,而另一方面却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公平地分享公共物品之外,甚至处于被防范、被歧视的境地。城市里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只能是城市人的专用物品,流动人口若想分享,需付出不菲的代价。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包括对这些城市,也十分不利。因此,“流动人口拿到居住证可租购保障房”就有着鲜明的纠偏价值。
流动人口不仅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他们也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感,也同样强烈渴望得到情感满足和受人尊重,“流动人口拿到居住证可租购保障房”是尊重流动人口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益的还原。
进一步说,我们不仅要消除把流动人口视为城市经济社会的边缘群体、靠城市救济的打工族、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敏感群体、外乡人、给城市社会添乱的问题群体的认识误区,更要消除城市居民和外来民工客观存在的相互排斥的认识误区。这是“流动人口拿到居住证可租购保障房”给我们的启示。
与此同时,笔者以为,要想达到真正尊重流动人口的目的,至少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能否尊重流动人口的参与权;二是能否放弃防范性的管理思维;三是能否抛弃排斥性的逻辑。一句话,消除流动人口的“过客”色彩是进步和文明,但要真正实现和落实流动人口的公民身份,这恐怕才是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