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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理,选择法,还是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2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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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的市值5万元的二手轿车,市值约60万元的普通房产,名义上,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分别作价300万元、280万元查封。而实际上,该案的审判长刘庆文坦言,“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和车子予以查封,的确没有去车管所和房管局办理过相关抵押手续”。且该车在名义上的查封期内被被告卖掉。所以会如此,刘庆文说:“因为我们领导签过字,让这样做的。”并称:他们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审理有误”。(《郑州晚报》)

  何止“有误”,根本违法。不仅签字的领导违法,审判长刘庆文也同时违法。只不过,特别是后者的违法性质往往被忽略了。

  这样一种忽略,与理不合。无须赘言,其中的道理,早已体现在极为朴素的“人家让你去杀人放火,你也跟着去吗”的话语中了。

  这样一种忽略,与法不合。公务员法第54条明文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案例中,审判长刘庆文身为职业法官,显然应知道领导的签字明显违法,却依然执行,便是知法犯法。

  这样一种忽略,与权力观错位有关。没有法治观念,不能理解法为公民意志的体现,只有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运行,才真正能围绕着公共利益、公民权利旋转,才真正能运行得顺畅。盲目强调上级对下级的绝对权威、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只会导致公民权利没有保障,导致绝对权力的绝对腐败。

  这样一种忽略,与职业操守缺失有关。因职业操守缺失,变态般地强调不服从领导会被“穿小鞋”。实际上,任何职业皆有操守、底线存在,如商人不能以不卖假货赚不了钱为理由去大肆卖假货,如求职者不能以不做弊难以被录取为理由在考试时大肆做弊,讨好领导,也绝不成其为公职人员违法以奉迎领导的理由。且公职人员的坚守职业底线,个人所承担的风险亦绝不比其他职业从业者高。

  这样一种忽略,与道德沦丧有关。即盲目服从领导,现实些说,恐怕不是真正怕被“穿小鞋”,而就是要讨好领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任此种忽略延续,危害巨大是显而易见的。

  杜绝此种危害,说简单也简单,就是选择理、选择法,依法办事。譬如本件事,必须同时追究签字领导、审判长刘庆文以及一切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明确法的尊严,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之为模板处置类似事件,则短时间内,类似事件将基本被杜绝。

  而执著于绝对权力、特殊利益,选择权,而抛弃理、抛弃法,将大事化小,将签字领导、审判长刘庆文以及一切相关人员都轻轻放过了,便必然是类似行为愈加泛滥,其危害弥漫于整个社会。(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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