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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东旭
通讯员士心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的,共计8章55条。
《办法》将第35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39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第55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