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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燕)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城镇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我省将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昨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我省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由45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费500元/人月。同时,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对已享受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不能同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通知指出,该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标准为全省最低限定标准,各设区市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提高标准及新增补助部分由省财政负担50%,其余资金按机构(人员)隶属关系继续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