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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洛阳《干部责任追究》新规看起来很美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1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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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洛阳日报刊登了《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问责新规》第四条的规定如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发生重大案件、事件,被中央、省媒体或网络曝光对洛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以下简称新规。

  《问责新规》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多数网友对于这条新闻进行转发,大多数网友认为,此举体现了洛阳市政府对于网络舆论的重视,是政府与时俱进的体现。但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

  《问责新规》虽然将网络曝光作为考核问责干部的一个标准,也提出了出了重大网络曝光事件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免职的处理规定,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所谓网络影响如何考评,如何界定,怎样才算对洛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比如2011年发生的性奴案,这件事怎么界定,显然,《问责新规》中找不到答案,既然没有标准,那么所谓的处理意见也就是含糊不清的,一个含糊不清的《问责新规》如何确保他公正、合理的去执行。

  假设2011年发生的性奴案发生在2012年,按照《问责新规》该如何处理。《问责新规》强调产生对洛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但问题是这里的主要领导到底是谁,具体是哪一层级,派出所级、县区级、地市级,看不到具体规定。既然没有系统规定,那么估计出了事最终还是最基层干部遭殃,干活是基层干部干,好处基层没有,出了事基层担着,如此能体现公平吗?

  所以洛阳市政府出台的《问责新规》看起来好似强化了对网络媒体的重视力度,但实际上一旦出了事真正问责的时候还是会出现诸多问题,因为所谓的严重负面影响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所谓处理主要领导也是含糊不清,那么如此没有标准,责任不清的规则他的实际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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