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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10 16”特大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以及32名受伤人员和致残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经一、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于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2月2日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达421.91万元(不包括先行赔付的140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在海西州委州政府、都兰县委县政府以及省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调解书所确定赔偿金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部得以落实。赔偿金到位后,都兰县人民法院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配合下,从12月19日至28日利用10个工作日将全部赔偿金发放到每一位受害人手中,体现了人民政府亲民、爱民的关怀,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得案件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有机统一。
据悉,2010年10月15日,挂靠在都兰金鑫客运公司的黄坤忠所有的青H55860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从民和县汽车站发车前往格尔木市,16日4时49分许,被告人黄生鹏驾驶该车行至国道109线清水河大桥时,车辆右前轮撞击大桥北行人路板台阶爆胎后,撞毁26米大桥护栏坠人巴隆乡清水河。造成11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