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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之义何须重申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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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去年12月12日在其网站就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着眼于当前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变相体罚等问题,对教师提出要“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一标准近期引起广泛关注。

  不过,如果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会发现,这不过是对法律法规的重申,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依法治教,是我国上个世纪就已经确定的教育发展方略,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完善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如果我国严格执行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当前存在的大多数教育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再存在。所以,要治理我国教育的问题,还得回到依法治教的框架中来。只有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权责分明,教育才能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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